【公司购买汽车如何抵税如何处理(公司买的汽车再卖给个人怎么交税)】公司买车避税再转给个人是可以的,但这并不实惠。首先,公司购车依然是需要缴纳相关费用的,比如车辆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等等,与个人购买车辆没有任何区别。不过,公司买车与个人买车最大的区别是,公司可以抵扣相关的车辆增值税,而个人这没有抵扣税的条件。这是可以的原因。
注1、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扩抵政策以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汽车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除了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能抵扣了。
(如果纳税人这里就规定,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为什么这么规定,因为如果别人购进没有抵扣,销售又按适用税率(目前是13%)。)
注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当时购进的汽车从用途,比如你购进的客车专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福利,那当时也没有抵扣,那你销售时候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注3、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这个也很好理解,小规模本身是简易计税,购进时候也没法抵扣,成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如果按适用税率,也是很亏的。
注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行为,其购进的货物和设备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则此类设备在销售时,也不应按适用的税率征税。基于上述考虑,总局人性化地规定此类情况可以按简易办法征税。
注5、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财税[2013]37号、财税〔2013〕106号:2013.8.1起,全国范围,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之前纳税人购进的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是没抵扣进项税的,所以销售时候也给了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的政策。)
注6、营改增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的不得抵扣固定资产
(主要是对营改增纳税人说的,营改增纳税人营改增后变成增值税纳税人,购进了汽车如果本身不能抵扣,后面又销售的也可以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注7、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也是针对营改增纳税人,营改增之前是营业税纳税人,买的汽车自然也不能抵扣,营改增后销售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总结:
卖自己使用过的汽车怎么交增值税?
首先要看你购进时候抵扣过没有,如果没有抵扣过,你还要看看没有抵扣是政策原因导致的还是你自己原因,如果政策就不允许抵扣,那这种情况你基本上符合减按2%的政策,具体就是上面7种情况。
如果你没有抵扣是你自己原因,比如你本身可以抵扣,你忘记了,忽略了,没有抵扣,那你还得按适用税率(13%)。
如果你抵扣过了,自然也是13%。
还有一种,如果你满足减按2%,你也可以放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
买车先挂公司名下然后过户,如果挂靠公司不够4年,该抵扣的增值税还未完全抵扣,并没有实质性的避税。其次,哪怕车辆完成了所有税款的抵扣,公司固定资产的出售必然存在收入,有收入就有税收。公司车出售时依旧需要缴纳车辆增值税,出售时缴纳的车辆增值税税率与购入时增值税相同,过去车辆增值税税率是17%,现在车辆增值税是13%。这是不实惠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