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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资公司常驻代表机构注销(代办注销外国公司)
发布时间:2023-06-07 16:13:32

【深圳外资公司常驻代表机构注销(代办注销外国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条例规定,在深圳设立的从事与该外资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登记手续:

1、注销登记表;

2、派出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申请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3、税务、银行、海关出具的证明意见;

4、交回工商局所发的登记证、代表证、雇员证;

5、公章、财务章、首席代表章;

6、审批机关批文;

7、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办事程序:领表咨询;申报登记;领照(注销通知书)

登记程序:受理;审核;核准;发照(注销通知书)

常见问题: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五条规定,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代表机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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