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减半之上再减半
发布时间:2019-01-09 14:14:00
1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
新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减税措施既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也包括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约2000亿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新一批政策提出,要大幅放宽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这一优惠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当前,针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2018年7月发布的俗称“减半征税政策”。即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此前的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次新政首先提高了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年应纳税所得额门槛从1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其次,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部分从减按50%计入降低至25%,即“减半的基础上再减半”。
举例来讲,此次新政前,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的小微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可将100万按50%纳税,税率是20%,最终纳税10万元;新政之后,这家小微企业可以将100万元按25%纳税,税率仍是20%,最终实际应纳税5万元,比之前少纳税5成。
此次新政之前,一家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的企业是不在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之内,按25%税率应缴所得税75万元;新政之后,该企业可以将300万元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降为20%,最终应纳税30万元,减税一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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